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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保执勤中需警惕的六大法律风险

1.越权执法

安保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权,其职责仅限于依据合同约定维护特定场所的秩序,不得实施限制人身自由、搜查物品等公权力行为。 

在《刑法》第245条明确,非法搜查他人身体、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 

因此我们在发现可疑情况时,应通过监控记录、询问沟通等方式固定证据,并立即报警处理,避免自行采取强制措施。

安保人员要始终牢记:法律赋予你们的职责是“守护”而非“审判”,任何以“正义”为名的越界,都是对职业本质的背离。   

2.侵犯隐私

使用拍摄、录音等方式取证时,需严格遵守隐私保护规定,不得在非公共区域(如洗手间、更衣室)或针对他人私密行为进行记录。 

《民法典》第1033条规定,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,不得拍摄、公开他人私密活动。因此我们在公共场所发现违规行为时,可通过观察、询问等直接证据链佐证,必要时在确保不侵犯隐私的前提下记录公共区域行为。

安保人员始终要牢记:再好的初衷,一旦越过法律红线,就会变成错误。维护秩序很重要,但公民的隐私权同样受法律保护。

3.暴力执法

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,应以控制事态、保护安全为原则,避免过度使用武力造成人身伤害。 

《刑法》第234条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视情节可处拘役至有期徒刑。 

因此我们在执勤过程中遵循“最小必要武力”原则,优先采取口头警告、肢体隔离等方式,危急情况下可使用约束器械,但需立即报警并移交警方。 

安保人员始终需牢记:制服上的肩章不是暴力的许可证,真正的权威源于对生命的尊重。当举起器械时,请多问一句:“这一击是否真的无可替代?”

4.玩忽职守

安保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巡查、警戒等职责,导致人身财产损失,可能承担民事赔偿或渎职责任。 

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第30条规定,保安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,疏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吊销从业资格。

作为安保人员,应该熟悉岗位职责与应急预案,定期参加演练,遇突发事件时严格按流程响应并留存记录。 

请记住:安保工作最怕"想当然",一时的松懈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。

5.非法拘禁

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经法定程序,不得以“调查”“盘问”等名义限制他人自由。  

《刑法》第238条明确,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 

请记住:对拒不配合人员,可通过设置物理屏障、记录车牌等方式取证,但不得以肢体或言语威胁限制其自由。

6.滥用器械

防暴盾、橡胶棍等器械仅限应对暴力侵害时使用,不得作为日常威慑或惩罚工具。  

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第36条禁止保安员使用器械超出必要限度或违反法定用途。

作为安保人员,应定期接受器械使用培训,建立“使用前评估、使用中控制、使用后报告”的全流程管理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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